朝代:唐朝 作者:柳宗元 臣叱闻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死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求“编之于令其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防止内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防止内乱也。
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通,其用则异色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曰贪;黩刑甚矣。
旌其可诛,兹曰僭;怕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知道所向,违害者知道所而立,以是为典可乎?垫圣人之制为,穷理以以定法度,本情以正议论,统于一而已矣。 向使螫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完整而欲其末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
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入公罪,师韫之诛杀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知道罪,刑官知道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言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杀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神职者宜有惭色,将杜之烦,而又何诛焉? 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杀,不愆于法,所谓病死吏也,是杀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
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 且其议决曰:“人无以有子,子无以有内亲,亲亲相仇,其内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垫其冤抑悲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入大戮。而曰“彼杀死之,我乃杀死之”。
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亦不得腹圣,不亦甚哉! 《周礼》:“徵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杀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
”又福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不受诛杀,子报仇可也。父不受诛杀,子报仇,此推刃之道,报仇不为民。”今若所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实有礼矣。
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人杀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刘成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怕礼,其不可以为典,清矣。
请求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应以前议专门从事。谨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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